索引號 | GSDC02-2020-001 | 生成日期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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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 靖遠縣民間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 | 靖遠縣政府信息中心 |
內容概述 | 關鍵詞 |
縣委辦發〔2019〕93號
中共靖遠縣委辦公室 靖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靖遠縣民間投資、招商引資項目
和引資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委各部門,縣級國家機關及各部門,
各人民團體,駐靖各單位:
《靖遠縣民間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縣委常委會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靖遠縣委辦公室 靖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16日
靖遠縣民間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辦法(試行)
為了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創新招商引資方式,鼓勵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專業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17〕90號) 、《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甘商務外資發〔2018〕411號)和《白銀市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辦法》(市政發〔2019〕7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
1、符合獎勵條件的民間投資及外來投資企業。
2、為靖遠縣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民間投資及外來投資企業高管人員、商(協)會會長和引資人。
3、為靖遠縣招商引資做出實質性貢獻,并經確認的引資人。引資人包括商會、協會、中介機構或引進重大項目的部門等法人組織、其他組織機構及自然人(公職人員獎勵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投資人不能以引資中介人申報獎勵。
第二條 獎勵條件
1、項目是從2018年1月1日起,民間投資或從靖遠縣外引進、在靖遠縣轄區內投資的新建項目。
2、項目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環保和規劃要求,屬于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或白銀市重點發展的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循環農業、中醫中藥、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數據信息、軍民融合、先進制造等十大生態產業項目以及有色、化工、能源等傳統支柱產業補鏈、延鏈和強鏈項目,且必須納入省市縣招商引資項目庫。
3、項目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全部投資并建成投產運營,無其它糾紛和爭議,在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期間無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無偷稅漏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項目引進的資金必須是民間資金或縣外資金,從國家、省市爭取的各類資金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范圍。
5、國家、省、市、縣規定的競標性項目,政府特許經營權項目、房地產項目、商業綜合體開發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捐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基金投資項目不屬于獎勵范圍。
6、每個民間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和引資人只能申報一次獎勵,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條 獎勵標準
(一)招商引資項目
1、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15億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2、“3個500強”企業和總部經濟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5000萬元、1億元、2億元、3億元、4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獎勵。
3、高新技術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獎勵。
4、現代服務業項目,包括文化旅游、倉儲物流、技術研發中心、會議展覽、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養老、教育培訓等,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5000萬元、1億元、2億元、3億元、4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獎勵。
5、農業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獎勵。
6、凡銷售我縣“三品一標”特色農產品的企業,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獎勵。
7、對產業帶動引領性強的在靖遠縣投資的前1-2名企業,通過以資引資的方式進行獎勵。政府以土地入股(土地先掛拍后入股,如果企業需回購土地,政府可按掛拍土地價以股份轉讓的形式予以轉讓)的形式,破解行業在我縣投資瓶頸,加快企業快速落戶,帶動我縣不同行業的快速發展。
8、符合省市級獎勵條件的項目,由縣經合局篩選,報經縣政府審定后上報市經合局。
(二)引資人
對引進縣級獎勵項目的引資人,按照縣級獎勵項目標準的10%進行獎勵。協議招商團體及個人,不在本獎勵辦法范圍之內。
(三)特殊貢獻獎
為我縣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民間投資及外來投資企業高管人員、商(協)會會長和引資人,獎勵10萬元,縣委縣政府授予“靖遠縣榮譽市民”稱號。
第四條 獎勵申報程序
1、申報、初審。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單位或引資人向縣經合局申報,初審后,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核。以下材料須同時報送原件及蓋章的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1)項目批準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材料、環保評估批件等);
(2)項目合同;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
(4)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證明及項目投產開業證明;
(5)項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
(6)項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
(7)項目財務報告;
(8)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9)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變更等類項目,須提供資產監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2、會審。由縣經合局牽頭,組織縣紀委監委、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統計局、縣稅務局、縣住建局等部門以及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驗資機構,對初審后的擬獎勵項目或引資人進行會審核定,并出具認定意見書。
3、審議、公示。完成會審的項目,由縣經合局提請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議后在縣上主要新聞媒體公示。
4、審定、獎勵。公示后,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定、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
1、項目和引資人獎勵資金縣級部分由縣財政承擔。
2、引資人獲得的獎金應依法納稅(由獎金兌付部門代扣代繳)。
3、獎金由獲獎團隊或個人自行分配。
4、由兩方共同引進的項目,根據三方簽訂的正式合同,獎金由兩方協商進行分配。
5、獎勵資金分兩次兌現:項目開工后兌現30%,竣工投產后兌現70%。
6、獎勵標準如有重疊的,按最高標準只獎勵一次。
7、省市已獎勵的項目以及引資人,縣上不再重復獎勵。
第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招商引資獎勵的,一經查實,追回獎金,并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和需要細化的條款,另行確定。
第八條 本獎勵辦法由靖遠縣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并協調執行。
第九條 本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靖遠縣招商引資工作獎勵(暫行)辦法》(縣委辦發〔2012〕12號)文件同時廢止。
抄送: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中共靖遠縣委辦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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